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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万元买房,居住两年后得知是“凶宅”,法院判了!


(相关资料图)

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8月15日消息,居住两年后,一次与前屋主的通话中得知有人在自家房屋地下室车库被墙砸死。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购买到“凶宅”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游某、冉某退还原告李某123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5万余元、装修损失25万元等,共计192万余元。

2018年4月,李某以123万元的价格购入游某、冉某夫妻俩名下一房屋,随后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后入住。2020年10月,双方通话过程中游某无意间向李某透露了其父于2018年3月在拆除该房屋地下车库与负一层空间之间的围墙时不慎被倾倒的围墙砸中当场身亡的事实。

李某得知后认为游某和冉某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信息,致使李某产生以市场价购买房屋的错误意思表示,属于欺诈行为,遂要求法院撤销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却认为事故发生地公共车库和改建的地下室不属于该房屋专有部分,非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易范围。

法院审理查明,虽然地下车库及负一楼空间未包含在案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面积内,但原告购买案涉房屋时,墙体已经被拆除,说明被告是明知地下室可以进行封闭并专属于底层用户使用的空间,且小区相同房型业主均对负一楼及车库进行了改建。李某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将负一楼空间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符合日常的交易习惯,该空间事实上已经与案涉房屋形成了一体。

法院审理认为,交易房屋若存在非正常死亡情况会影响房屋价值及购房人的购买意愿,卖方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被告游某、冉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具有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人们总是尽可能地择吉而居,这样的想法和愿望无可厚非,法律、行政法规既不能也不应对于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予以禁止和否定,每一个人都应当对这样的风俗给予尊重和遵守。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进而影响房屋的市场价值。基于人们趋吉避凶的善良愿望,人们往往会对所谓的“凶宅”产生心理上的恐惧、忌讳从而不愿购买,即使购买一般也建立在房屋价格有相当程度优惠的基础上。

因此,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订立、订立的条件等产生重大影响,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就该类信息负有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

来 源:每日经济新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极目新闻、极光新闻 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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